2005年4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他人扣车谁先担责
  永嘉夏先生来电:
  甲雇佣乙的汽车去外省运煤,到目的地时却被他人扣押,人并遭到殴打,乙暂用甲的3万元前去处理,几天后,空车返回。双方发生纠纷。
  乙认为:扣车的原因是甲与他人有债务纠纷,所以我可以要求甲先赔偿全部损失。
  甲认为:就算我与他人有债务纠纷,也应通过正常手段解决,他人扣车打人的行为是非法的,不应当由我承担责任,我可以先承担运费误车费,但乙的其他损失应当由乙向他人索赔,我无先赔的义务。我的3万元可以扣除运费误车费,但余款应当退还给我。
  请问:该损失应当由谁先承担?
  本报作答:甲受到的伤害属于刑事案件,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解决。

  冯某是否属于工伤
  湖州王先生来电:
  冯某系某公司的职工,受指派到邻近县市去收胡萝卜。一天下午,冯某跟随拉胡萝卜的货车(租用)返回看收购情况,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致严重伤害。后冯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,公司却认为冯某是自己作主返回的,有几个职工证明,而冯某也有证据证明是跟车返回看收购情况,冯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与职务有关的行为,并且职工上下班受伤害也属于工伤。请问:冯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?
  本报作答:冯某是单位指派而受到伤害的。应该属于工伤的范围。可以自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

  损失应由谁承担
  丽水俞先生来电:
  汽车承运苹果,途中因超高摔下部分苹果,造成损失。托运人要求车主赔偿,车主认为,是托运人装车过高造成的,应由车主自己承担。也有人认为:对超高双方都有责任,应分担损失。请问:应当由谁承担责任?依据是什么?
  本报作答:超高摔下部分苹果造成损失的关键在于谁造成超高?单方造成单方负责,双方造成双方分担责任。